江西通报11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余干县一管委会违法占地建设琵琶湖公园

更新时间:2025-06-27 11:23:00

6月25日,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用矿意识,对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6起土地和5起矿产违法案件。

1.进贤县某投资公司违法占地案

2023年9月,进贤县某投资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温圳镇东岗村占地25.7亩(其中耕地20.51亩)堆土。经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占用耕地破坏程度为轻度。2024年8月,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873.03万元。12月,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5年2月,涉案地块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江西进贤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乐平市某项目部违法占地建设水利项目案

2023年6月,乐平市某项目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浯口镇环琇村、桃园村占地14.73亩(其中耕地9.34亩)建设水利项目。10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637.44万元。2024年2月,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中共浯口镇委员会给予镇规划办副主任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3.莲花县某单位违法占地建设青莲路案

2024年9月,莲花县某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琴亭镇白岭村、白马村占地55.2亩(其中耕地8.11亩)建设青莲路。12月,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266.36万元。同月,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5年1月,涉案地块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萍乡市纪委监委正在对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

4.分宜县某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环境提升项目案

2023年10月,分宜县钤山镇某村委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地2.2亩(其中耕地1.08亩)建设环境提升项目。2024年2月,分宜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月,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同月,涉案地块复耕到位。分宜县纪委给予钤山镇党委书记严某某、镇长李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镇分管领导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共钤山镇委员会给予村委会主任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宜县监委派出钤山镇监察办公室给予乡镇规划所所长徐某政务记过处分。

5.黎川县江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

2020年6月,黎川县日峰镇店前村村民江某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6.4亩挖塘养殖甲鱼。2024年6月,经江西赣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占用的6.4亩永久基本农田构成重度破坏。7月,黎川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黎川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6.余干县某管委会违法占地建设琵琶湖公园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余干县某管委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玉亭镇洲上村占地59.76亩(均为一般耕地)建设琵琶湖公园。2024年5月,余干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984.2万元。当月,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8月,经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5.46亩耕地构成重度破坏。同月,涉案地块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余干县纪委给予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上饶市纪委给予时任该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陈某某诫勉处理。

7.庐山市李某某违法采矿案

2023年12月,李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星子镇胜利村牌楼下湾开采建筑用砂。同月,庐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违法开采建筑用砂1552.37吨。2024年1月,庐山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余江区李某某等人违法采矿案

2023年3月,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3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邓埠街道办事处人才公寓东南方向开采建筑用砂。同月,鹰潭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3人违法开采建筑用砂2415.88方。鹰潭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5月,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不等,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96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9.安远县蔡某某等人违法采矿案

2023年1月,蔡某某、欧阳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5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车头镇南屏村观音山开采稀土。2023年2月,安远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蔡某某等人非法开采水稀土440包,经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造成稀土氧化物(SRE2O3)破坏量5.615吨;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单价36万元/吨,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02.14万元。2023年12月,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3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10.袁州区某矿业公司违法采矿案

2018年6月至2022年6月,袁州区某矿业公司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23年6月,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62.489万吨。7月,宜春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峡江县陈某某等人违法采矿案

2023年5月,陈某某、郭某某等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马埠镇夏塘村开采建筑用砂。2024年5月,峡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陈某某等人违法开采的建筑用砂价值14.01万元。同月,峡江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4月,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等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分别判处罚金6千元、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545万元。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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