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3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4-03 17:47:00

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促进我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我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促进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名单为每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名单。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山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激励条件

第五条  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氨氮、总磷3项污染物指标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予以激励,激励形式主要为省级财政按年度予以资金奖励。

第六条  COD、氨氮、总磷3项污染物排放指标主要采用在线监控数据。各项指标日均值全部达到相应标准方为当日达标。

第七条  予以激励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整个考核年度内应保持设施连续稳定运行,污水应收尽收、全部处理。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安装水量连续计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整个考核年度内COD、氨氮、总磷3项指标在线监控数据有效上传率达到95%以上。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化需氧量平均进水浓度达100mg/L以上。

4.按照相关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配套建成有效容积的污水调蓄池;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完成双回路供电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

5.考核年度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未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通报,未出现非汛期溢流、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  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优于规定排放标准的类别、达标天数以及COD、氨氮、总磷3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并考虑汛期水质达标情况等实行阶梯式奖励。

第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年度奖励金额按公式法分配。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考核年度奖励金额M(万元)=出水水质奖励金额M出水水质+三项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奖励金额M去除+汛期出水奖励金额M汛期。具体为:

M=S出水×A年实际处理水量+0.03×R去除系数×A年实际处理水量+S汛期×A汛期实际处理水量

式中,M——奖励金额,万元;

S——奖励标准,元/m³;

A——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万m³;

R——COD、氨氮、总磷三项污染物去除系数。

第十条 COD、氨氮、总磷3项指标考核年度内非采暖期每日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标准、采暖期每日稳定达地表水Ⅳ类标准的,予以奖励。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厂处理能力,划分为3万m³/日及以下、3—10万m³/日和10万m³/日及以上三个梯级,分别执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第十一条  COD、氨氮、总磷3项主要污染物日去除率均达到90%以上的,综合考虑实际去除系数、实际处理水量,按吨水0.03元的标准进行奖励;COD、氨氮、总磷3项主要污染物任意一项日去除率未达到90%的不予奖励。其中主要污染物去除系数为:

式中,Q进——污染物的日进水平均浓度,kg/m³

Q出——污染物的日出水平均浓度,kg/m³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十条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汛期(每年6-9月)期间,其运行负荷率达到90%以上,且高于非汛期正常运行负荷率,并且汛期每日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标准的,额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2。

第十三条  针对影响重点断面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如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提升运行水平且重点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在现行奖励金额基础上予以额外奖励。市级、县级、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分别按照200万元/年·个、100万元/年·个、50万元/年·个的标准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按年度核算奖励资金拨付。各市、县级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年度内逐月污水处理水量、出水达标排放量、年平均运行负荷率等情况;按照本办法中的奖励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实际情况,测算拟奖励金额;以及年度内污水厂进出口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数据等材料。

3.首次申请奖励资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4.申请汛期额外奖励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需提供汛期运行负荷率在非汛期正常运行负荷率基础上增加的相关印证材料。

5.其他相关印证材料。

各市应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的相关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级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以市级为单位统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各市提质增效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入库,按照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管理规定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省级储备库。奖励资金下达后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项目调入实施库。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在线监控数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年度考核结果、各市上报材料,并结合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根据省级审核结果,省生态环境厅报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来源于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执行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伪造、篡改和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和资料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存在数据造假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资金专项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网的检修与维护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运行预算资金不相抵扣,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奖金、福利等与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奖励经费要纳入单位支出核算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住建部门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在线监测监控。每年12月底前,各市应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编辑: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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